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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黑龙江省环境资源保护部分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3-12-13] 来源:减速机支架

  5月31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联动服务保障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建议》,发布会上,还发布了10起黑龙江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具体如下:

  2012年4月22日,王某与刘某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租赁给刘某涛用于发展棚室生产,租赁期限自2012年至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为止。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甲方的土地上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刘某涛在案涉土地上种植树苗用于买卖。经向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大同分局调取案涉土地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予以返还,赔偿表土恢复、土壤改良、减产损失共29,6312.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地块并非基本农田,且刘某涛栽种部分树苗仍属农业行为,部分树苗虽未立即处理但该土地在承包期内具有恢复耕种的可能性,且有关部门并未认定刘某涛种植林木或苗木的行为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用于“发展棚室生产”,并约定刘某涛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刘某涛自认其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树苗,截至二审审理期间,仍有部分土地种植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刘某涛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关于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状态后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苇河林业局青山林场施业区46林班给已故亲人修坟时,在无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砍伐1株水曲柳鲜树。经认定,被砍伐的水曲柳鲜树为天然原生种,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张某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于2022年4月27日主动补种红松树苗150株、云杉树苗200株,成活率达到95%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主动履行了恢复植被义务,在林场施业区内补种树苗350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判处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接到河长办举报线索,在某厂对面雨排口发现白色污染物。执法人员在黎明沟某厂对面雨排口、平房工业园区银河路源头井室开展现场调查,并对某厂对面雨排口和银河路源头井室发现的白色污染物启动应急检测。5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动执法调查,经调查发现白色污染物为废乳化液,是由曹某某从两家公司收集并倾倒至银河路源头井室的。经执法人员对曹某某及相关单位做调查问询发现,两公司将产生的废乳化液(废物类别HW09)交由嫌疑人曹某某依法处置,但嫌疑人曹某某并没有将其转交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而擅自进行了倾倒。

  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将嫌疑犯曹某某等人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平房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要求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相关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4月6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开展检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和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该塑料制品厂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将嫌疑犯侯某、李某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侯某、李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侯某、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桦川县某污水处理公司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监测数据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做检查,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根据视频监控中,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使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将嫌疑犯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禁止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至2019年,高某某经营的采石场在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内越界开采矿石,非法获利2856万余元,在采矿过程中采用爆破方式炸毁林木,非法占用林地1.7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78.07立方米。经鉴定和评估,被毁林地为国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三级公益林,高某某毁坏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修复费用20万余元。

  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林口分局将该案移送亚布力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亚布力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对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12万元,追缴违法来得到的2924万余元,同时判令其承担林木价值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林木价值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20万余元已在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中优先划扣,专款用于涉案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亚布力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生态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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